納稅義務人漏報銀行存款遺產,不能因銀行查復作業疏失而免責!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雄稽徵所表示,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詳加清查核對死亡時所遺各種類遺產,俾免漏報而遭致處罰。
該所進一步說明,若明知被繼承人於銀行尚有存款或相關投資基金投資,即先辦理結清或贖回,對被繼承人遺有上開遺產知之甚明,繼承人於結清贖回後申報遺產稅前,始向銀行查詢被繼承人銀行存款及相關投資基金餘額,銀行即以查詢日資料出具無存款證明,此時繼承人因漏報前項資產卻欲主張係銀行作業查對日期不正確,則繼承人仍不能免責。
該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就被繼承人死亡時國內、外財產資料仔細清查、核對,俾免漏報而遭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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