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賣早餐要辦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官田鄉李先生問:如利用自己住家賣早餐,營業金額小且無設立招牌及僱用員工,是否要辦理營業登記?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又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營之事業為營業人。是以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除稅法另有免稅規定者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辦理營業登記。民眾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等銷售貨物之情形,其營業行為即屬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之範疇,若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經查獲後將補稅處罰。
該分局呼籲,如民眾以自宅從事營業行為而未辦理營業登記者,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及補繳稅款,以免經查獲漏稅情事而遭受處罰。
如有疑問請洽第四課劉課長,聯絡電話: 06-6573111 轉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