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立發票書寫錯誤因故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如何處理?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國稅局高雄縣分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因發票已交付買受人無法收回,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否則依據財政部90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0900456423號函釋,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者,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並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如因故無法取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應採更正銷售額之方式辦理。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開立發票時,應仔細核對發票內容,確認無誤再交付買受人,以免因無法收回作廢重開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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