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鍰不得列報為費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所持行政罰鍰之單據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
  國稅局高雄縣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者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所稱各項罰鍰,係指各種法規科處的罰鍰。該分局查核某營造公司95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其他費用」列報金額龐大,且較上一年度異常成長,經調查發現該科目中約有300萬元,竟然是列報交通違規及違反公安等罰鍰支出,依上開稅法規定,該類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致將其剔除,並要求該營造公司補繳應納稅款約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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