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漏報所得雖虧損仍要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如發生虧損,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短漏報所得額,縱然加計短漏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亦會被處罰。
國稅局高雄縣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稅率計算的金額,處兩倍以下罰鍰。該分局日前查獲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為虧損200餘萬元,但因該公司漏報銷貨收入200萬元及出售財產所得14萬元,依法核定漏報所得額50萬元,該公司加計漏報所得額後雖為虧損,但仍應就漏報所得額50萬元所適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計算漏稅額115,000元,並處兩倍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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