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退稅案件,將於12月底前核退完成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外僑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核定有應退稅款時,即陸續簽發退稅支票通知納稅人具領,最遲於97年12月底核退完成。
該所指出,外僑本人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時,請出示護照以核對身分及簽名;如委託他人代領,則需攜帶雙方身分證件及印章,並填寫「代領退稅授權書」,並檢附外僑護照簽名頁影本及代領人身分證明文件。該所同時稱,目前外僑退稅支票均以納稅義務人為受款人,並且在票面上劃有平行線,外僑本人或代領人得將該劃線支票存入金融機構之帳戶內兌領。
岡山稽徵所特別籲請外僑收到退稅支票後,儘速在支票開票日起一年內兌領,以免逾期須辦理展期手續,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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