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或不申報之相關處罰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岡山林小姐問: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或不申報有無相關處罰之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 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或不申報會有相關處罰之規定:(1)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於接獲滯報通知書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經稅務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但加計之滯報金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2)營利事業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稅務機關即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但加計之怠報金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3)營利事業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在稅務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者,仍應依本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加徵滯報金;逾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期限,而在稅務機關送達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書前自行申報者,仍應依本法第108條第2項加徵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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