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將租賃權益轉讓開立統一發票釋疑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恒春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向個人承租土地,以出租人名義興建房屋,於租賃期間屆滿前,將租賃權益轉讓予其他營業人時,如係經徵得出租人同意,且按原租賃契約內容履行者,應由承讓之營業人以房屋營建總成本之剩餘價值未攤餘額,按剩餘租期分期開立統一發票予出租人。
至於承租人轉讓租賃權益時,如另有收取代價,經該所說明,應依受讓另收代價開立統一發票予承讓之營業人。
如有疑問請洽:林主任,聯絡電話:(08)8892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