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售予租賃公司再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其買回,取得租賃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該銷售額含有利息),該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予租賃公司,復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租賃公司買回該貨物,所取得租賃公司一次全額開立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進一步表示,該租賃公司若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出售該貨物時,已於貨物價款外加收利息並列入銷售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則買回該貨物之營業人取得租賃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除有同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外,自得核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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