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100年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採按年計課,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若於年度中間辦理移轉登記,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的長短,凡在8月31日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但如屬經法院拍賣取得者,自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舉例來說,100年10月1日才辦妥移轉登記之土地,在今年地價稅開徵日11月1日原所有權人雖然已經將土地移轉,仍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新所有權人則自101年始為納稅義務人。至拍賣案件拍定人自法院核發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如在100年8月31日以前者,則100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拍定人,如在100年9月1日以後者,則100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
至於在當年度土地有移轉情事,設典買賣雙方自行協議按持有土地實際月份分攤地價稅,稅捐機關尊重雙方協議,惟核徵稅款仍將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即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課徵對象。

撰稿人:土地稅科 趙為國 電話︰8952-8290
資料詳洽︰企劃服務科 鄧靜玉 電話︰8952-8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