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對繳納之稅款有疑問時,應立即處理,以維護權益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提醒您,當您收到稅單對內容有任何疑義時,請抽空向發送該繳款書的稅捐機關查詢,如發現任何錯誤,應即刻申請更正,此一程序是有時效性的,可別讓權益睡著,而喪失自我救濟時機。
  
  該局列出申辦更正、復查、訴願、退稅應注意的期限,供您參考:
  
一、更正:當發現稅單上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課稅時,於規定繳納之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要求查對更正。
  
二、復查:對核定稅額通知書之核課稅捐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
(一)核定稅額通知書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 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二)若無應納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向 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三、訴願: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或對非核課稅捐之ㄧ般行政處分(如准否退稅、分期繳納稅款等)如有不服,其屬於地方稅者,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或行政處分書次日起30日內,逕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四、退稅: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