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97年6月30日修正重點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部分條文修正案,財政部業以97年6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30690號令發布實施。
本次修正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部分條文重點為原使用須知第五點:依本表訂定之裁罰倍數所計算之罰鍰,以計至百元為止之規定刪除。亦即本使用須知修正後,納稅義務人如有違章情事並依相關法條裁處罰鍰者,裁罰倍數所計算之罰鍰改計至元。相較修正前之規定,納稅義務人之負擔相對加重,故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應多加注意各項法令規定,避免違章遭罰。
該處特別指出,目前違章案件以使用牌照稅居多,車輛如逾期未繳稅,或已報停、註銷牌照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徵稅款外,尚應分別處以應納稅額1倍及2倍之罰鍰,由於處罰甚重,為維護您自身權益,如果您的車輛有欠繳牌照稅,請儘速至該處或監理單位補單繳納;如有逾期驗車遭監理機關註銷牌照者,也請儘快向監理機關補驗車及重新領牌手續。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免遭查獲被處罰鍰,將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