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股利之分配,可否免課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公司今年分配之股利稅額扣抵比率低,公司股東如放棄股利之分配,可否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4年2月2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2190號令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股東於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前,拋棄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權利者,該股息及紅利仍屬公司盈餘之一部分,其股東尚未獲配股利,並不發生課徵所得稅問題。惟如其股東於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後,始拋棄其所獲配之股息及紅利者,其股東所獲配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每年8、9月為公司除權、除息旺季,若公司分配股利之稅額扣抵比率低,股東參與股息及紅利之分配將會增加所得稅負擔,若考量稅負或其他因素,欲拋棄股息及紅利之分配權利,於分配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前拋棄分配權利,即不發生課徵所得稅問題。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