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因公司清算取得剩餘財產,應依時價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股東取得公司分派剩餘財產土地,如果取得的土地價值超過投資額部分,屬所得稅法規定的營利所得,應該併入綜合所得中辦理結算申報,否則除補稅外,還要被處罰鍰,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不要疏忽。
該局特以實際案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因公司之土地被區段徵收,而取得政府發給的抵價地後,將取得的抵價地依出資比例分派移轉給各股東,並解散公司,因各股東取得土地的價值超過他們的出資額,其超過部分依照規定核屬營利所得,股東因漏報而被查獲,經補稅數百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並處2倍以下的罰鍰。納稅義務人雖表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該局表示,渠等因實質取得該公司分配的剩餘資產土地,仍屬獲得實物的營利所得,縱然不是分配到現金股利,仍須按土地的時價計算營利所得。
該局為了避免納稅義務人對於取得實物所得疏忽而未申報,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漏未申報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即可免罰,如有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提供單位:法務二科黃美惠,電話: 04-23051111 轉8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