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檢舉逃漏稅應揭露具體違章事證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主動檢舉他人逃漏稅時,不能僅憑本身臆測或引用網路刊載內容,必須要有具體事證,否則難以有效防杜逃漏懲處不法,又容易造成徵納雙方困擾,對國家稅收亦無助益。
該局表示:各稽徵機關對於各種可能逃漏稅行為,平時即有一套例行性、持續性的查核程序。對於檢舉案件之查核,財政部頒定有「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其中明定民眾檢舉逃漏稅案件時,稽徵機關應先查明檢舉內容是否具備以下資料:1.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2.被檢舉者,如為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3.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資料與線索,如金額、數量、期間均須明確詳實,切莫有抽象不具體之文字敘述。另相關漏稅地點、時間、物證等,倘確實握有,亦請一併提出。
  國稅局又表示,該作業要點規定,如屬匿名檢舉且檢舉內容不具體者,稽徵機關可以不予受理;如接獲檢舉逃漏稅之案件,未提供具體證據時,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提新事證,逾期無法提供者,則免議存查。
該局呼籲民眾,若發現違法逃漏稅情事,歡迎主動提出檢舉,檢舉時務必詳述逃漏稅事由,並提供具體事證,以利查緝遏止不法逃漏維護租稅公平。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你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三科李秀枝,電話: 04-23051111 轉7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