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發生後須於規定期限內向稽徵機關報備勘驗,取具災害損失證明,始得申報災害損失之扣除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由於輕度颱風「卡玫基」來襲,中南部地區豪雨成災,民眾遭受嚴重財產損失,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4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為列舉扣除額。依財政部84年5月10日台財稅第841621239號函釋,個人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本次輕度颱風「卡玫基」襲臺事件,財政部賦稅署特別宣導延長為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並由受理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倘未依規定期限向稽徵機關報備勘驗,由受理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者,將無法申報災害損失之扣除額。
該局為使民眾瞭解申請核發災害損失證明之重要性,特以轄內之實際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8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災害損失扣除額14萬2千元,經該局所屬稽徵所以該災害損失未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予以剔除,核定綜合所得總額226萬餘元,綜合所得淨額149萬餘元,補徵稅額1萬2千餘元。A君檢附災害損失之里長證明書、照片及損失清單等資料,主張雖未依報備勘驗,但確有災害損失之事實,應准予扣除云云。案經該局復查決定以其未依規定向稽徵機關報備勘驗,由受理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原查否准其列報系爭災害損失,洵無違誤,予以駁回。A君仍表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遞遭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如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個人財產遭受損失,請於規定期限內向稽徵機關報備勘驗,由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俾憑作為申報災害損失之扣除文件。如有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謝幸珒,電話: 04-23051111 轉8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