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如未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者,在調查基準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免予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已結束,納稅人如未在5月底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或雖已申報而有短報、漏報所得或短繳應納稅款者,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才不致被罰。
該局特別以實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黃君93年度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薪資及其他所得235萬元,應納稅額175,425元,經該局補稅並處罰鍰。黃君主張,其於查獲日前自動補報補繳,應免罰。國稅局指出,綜合所得稅補申報得否免罰,應視其是否在「調查基準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所謂「調查基準日」,依財政部規定除選列查核之案件外,係以寄發罰鍰處分書之日(發文日)為調查基準日,惟在寄發處分書之前,稽徵機關已進行函查、調卷、調閱相關資料,或有其他調查作為者,則以最先之作為日為調查基準日。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尚未申報或有短、漏報者,請把握時效,在上述調查基準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