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逾2年應付未付之費用應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機構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2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惟前揭應付未付款項轉列「其他收入」,係屬調整性質,免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日前查核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核對簽證會計師補正應付費用明細表,屬92年應付外銷佣金180餘萬元。已超過2年且確實未支付,遂依上揭準則規定調整轉列94年度其他收入,予補徵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