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捐贈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其所得稅應如何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自94年7月8日起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政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因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無公開市場價格可供計算,其捐贈金額須俟受贈之政府、機構或團體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始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列報為出售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惟須檢附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之收據或證明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核認,且除有關國防、勞軍及對政府之捐獻外,其申報捐贈之總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