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房屋無償借與別人應如何申報租金收入?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房屋出租必須申報租金收入,然而如果是無償借與別人使用,是不是可以不必申報呢?納稅義務人對於這一點比較不了解,因此容易產生錯誤觀念,甚或發生遭補稅的困擾,該局要籲請有房屋無償出借之個人,應注意這一方面的相關規定,方能正確申報租金收入。
該局表示,依所得稅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所稱「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而言。

該局舉例說明:(一)個人將房屋無償借與本人、配偶、子女供營業使用或無償借與公司及事務所使用,二者雖然均為無償使用,仍應按照上述規定,申報所得稅。(二)至於個人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以外之個人供住家用,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須提出雙方當事人訂立的無償借用契約,這份契約必須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並經法院公證,否則稽徵機關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算租金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