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分產所取得土地直接登記給子女,應申報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第一代分配家產,卻直接跳過第二代,將土地直接登記予第三代,是屬第二代將應分得之財產贈與第三代,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最近查獲一起案例,甲君於56年書立「分產鬮書」分配家產,分產前土地大部分登記於甲君及其大兒子A君名下,58年甲君死亡,A君未依分產鬮書協議,將土地過戶予其弟B君,惟遲至93年才將應分配予B君之土地,登記予B君之子B1君,B君雖主張其子B1君取得土地,係分產而非贈與,但因B1君非第一代之法定繼承人,認定B君將土地登記請求權贈與其子B1君,依前揭規定,計算土地公告現值為贈與金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若有上列贈與情事,請速至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申報贈與稅,以免被查獲後需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