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出售土地,要掌握8月31日前過戶登記,可省下今年地價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人來電異議表示:「我惟一的房子〈含土地〉已在98年10月間出售,現名下已無任何不動產,為何接到98年地價稅催繳書。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特別提出說明,地價稅因按年課稅,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基準日,也就是說,在8月31日這一天仍登記持有土地不動產者,當年度之地價稅仍由該持有人繳納,這就是98年10月名下已無不動產而仍應繳納持有土地當年度地價稅之原因。為此,本局特別提醒有意出售不動產民眾節稅之道,若您有意出售土地不動產,請儘量掌握時效於每年8月31日以前完成登記,如此可避免繳納當年度地價稅。民眾如有任何疑義,請洽稅務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