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凰颱風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鳳凰」襲臺帶來強風豪兩,各地災情頻傳,南區國稅局特就與納稅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災害損失減免規定,提醒納稅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綜合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 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250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三、 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得申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四、 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展延之申請,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五、 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俾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另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菸酒稅廠商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展延申報繳納期限1個月。
該局並指出,納稅人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各項災害損失減免申請書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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