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玫基颱風遭淹水之受害營業人請注意了!請於97年8月1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災害損失經勘驗後,稅捐得以申報扣除減免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左營區某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林先生來電詢問:該公司位於大中路之倉庫,因本月卡玫基颱風造成貨物泡水嚴重變形損壞,損失慘重,稅捐有無優惠減免?
國稅局表示:本(7)月17日卡玫基輕颱夾帶豪雨使中南部地區帶來嚴重災情,許多營業人因貨物泡水損壞或因故無法正常營業造成損失。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因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者,報經該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至現場查勘屬實後,核實認定,並可於申報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又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營業人應於災害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如為小規模營業人,凡因受災影響無法營業者,申請該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卡玫基颱風遭淹水之受害營業人注意,務請於97年8月1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始有前述稅捐之減免。【#737】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劉雪燕 聯絡電話:(07)5874709轉6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