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遺產稅時,被繼承人遺有投資未上市(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者,應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時該等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持股餘額證明供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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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顏小姐詢問:申報遺產稅時,被繼承人遺有投資未上市(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者,應否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時該等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持股餘額證明?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有關被繼承人遺留未上市(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權,其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應以繼承開始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稽徵機關為兼顧便民服務及建立誠實申報制度,乃提供繼承人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歸戶清單之納稅服務,惟該清單所示投資金額係以「面額」計算,且所載股數由於時間落差因素,與繼承日之持股數難免有所差異,故繼承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仍請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時該等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持股餘額證明等資料,以免發生疏漏情事。【#717】
新聞稿提供單位:企劃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文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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