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符合免處罰標準者,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發現多起漏報綜合所得稅並處以罰鍰案件。請納稅義務人對申報內容應加以審查核對,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按「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
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機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為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前段及第110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一、納稅義務人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符合下列情形:(一)屬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依法應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之所得資料。 (二)屬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而該機關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為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經查獲甲君漏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為例,經補徵應納稅額49萬元,並處罰鍰9萬8千元。甲君以未收到漏報所得之扣繳憑單,且至稽徵機關申請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亦無該項所得,主張是不知情且無漏報之必要,請免予罰款,申請復查。經查甲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係採二維條碼辦理結算申報,而非透過網際網路;又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申請人對申報內容應盡審查核對之責,其未就實際所得予以申報,致有短漏報所得,應依前揭規定核以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多加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符合免處罰標準者,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