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後始判決為被繼承人所有土地,應自判決確定日起六個月補申報遺產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被繼承人李君於94年間死亡時,其有4筆土地所有權登記為第三人名義,嗣於96年經法院判決確定第三人應將該4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李君所有。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之土地,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補申報遺產稅。

因此,上述經判決確定屬李君之遺產,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以免逾期申報而受罰,相關申報書表可就近至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索取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ntx.gov.tw)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