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是不一樣的!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最近接到桃園邱先生電話詢問,其欲將繼承權拋棄,可否由其3名子女代位其應繼分,並增列繼承人扣除額?
  該局表示,民法第1140條所稱「代位繼承」,係指同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而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依法定方式所為,成為與繼承毫無關係之第三人,此時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之歸屬,由其他同為順序繼承之人所有。本案邱君欲拋棄繼承,如其尚有同順序之繼承人,則其子女並無代位繼承權利,其應繼分必須歸屬其他同順序繼承之人,那麼扣除額自然不會因此而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