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僅以借據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新店張先生問:二年前借款給他人,且經借款人立下借據,但借款人目前因躲債不知去向,我為了追討此項借款,請問我可以拿這張借據,到國稅局查調此人的財產及所得資料嗎?
該局表示,為了保護民眾之個人財產、所得等隱私,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特別規定,債權人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時,必須檢附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所以民眾若僅憑借據而欲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國稅局是無法受理的。

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欲查調債務人的財產及所得資料,應先採取法律途徑,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後,再憑以向國稅局申請查調,以免徒勞往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