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土地抵繳遺產稅,在未完成國有登記前准予回復改以現金繳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桃園市張先生來電詢問,其申請以遺產稅課徵標的之土地抵繳遺產稅,目前尚未辦妥國有登記,現在因部分繼承人有意見不同意抵繳,可否申請退還抵繳之土地改以現金繳納稅款?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抵繳遺產稅之土地並回復以現金繳納之案件,如該抵稅土地尚未辦妥國有登記,可准予回復以現金繳納,惟應自申請抵繳時稅單所載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申請日止,加計滯納金及利息。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經核准後,實物抵繳契約即已成立,納稅義務人未履行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規定辦理,即應自申請抵繳時繳納通知書所載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依規定加計滯納金及利息。

準此,張先生申請退還之土地,屬於已核准抵繳但尚未辦妥國有登記之土地,因所有權尚未移轉,抵繳尚未完竣,其申請回復以現金繳納,係表明不履行抵繳契約,可予照准,惟應依前述規定加計滯納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