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員工薪資扣繳時點規定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扣繳義務人詢問,公司預付員工之薪資應於何時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公司於「給付」薪資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所稱給付時,依同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規定,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時。
該局指出,公司給付員工薪資,若是預付,以借支方式列帳預付薪資,則預付時不用扣繳稅款,但該員工薪資屆期時,即應予以沖正,因為已實現,要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如屆期未予沖正及扣繳稅款,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除責令賠繳稅款外,另處1倍至3倍罰鍰;另年度結束時,公司採權責制基礎,將應付員工之薪資及獎金以應付費用列帳而尚未轉入該員工帳戶者,既尚未給付,亦免扣繳稅款,於實際給付時再辦理扣繳稅款即可。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注意相關扣繳規定,以免因漏未扣繳遭追補及處罰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