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明知無捐贈事實卻虛列捐贈扣除額,使其課稅所得額相對減少,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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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防杜納稅義務人取巧或虛偽安排,不當為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相對應之個人綜合所得淨額即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相對減少,即符合所得稅法第110條所謂之漏報或短報情形,將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本局舉例說明,轄內○君以不實之○○協會等收據列報85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新臺幣(下同)38萬餘元,本局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君不服,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再審判決意旨略謂,按「個人之綜合所得稅,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計徵之。」「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為所得稅法第13條及第110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君有以不實之○○協會等收據列報85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38萬餘元,為原審判決調查證據結果所認定之事實,其無上開捐贈事實,竟為不實申報,則其相對應綜合所得淨額即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相對減少,實質上與漏報或短報課稅所得額同樣發生漏稅之影響稅收結果,依實質課稅原則,符合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所謂漏報或短報情形;且○君既無上開捐贈事實,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守法誠實申報,竟列報該項捐贈,縱非故意,仍難謂無過失,自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本局呼籲:所得稅法第17條第1 項第2 款第2 目之1 規定之意旨,係鑑於個人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或對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係為助益於社會及政府機關之行為,具有增進公共利益之內涵,故所得稅法乃特別規定,給予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惟納稅義務人無捐贈事實,取得不實收據,虛報捐贈扣除,不但於公共利益無所增進,更破壞租稅公平及社會正義,除剔除補稅外,自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