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已換領記帳士證書之記帳士,每年仍應完成24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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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已換領記帳士證書之記帳士,每年仍應依記帳士法第35條及「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完成24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同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次年度不得繼續執業,財政部並於記帳士名冊公告該年度無執業資格。 該局又說,依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記帳士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記帳士得檢附前一年度已依本法第35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證明(含時數及課程證明),併同申請書及記帳士證書向財政部申請換領當年度記帳士證書或於原記帳士證書加註延長有效期限。 另該局呼籲,換領記帳士證書之記帳士未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經考評不合格者,依記帳士法第27條規定次年度不得繼續執業;其擅自執業者,依同法第34條規定可由主管機關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有關本局核准之有關專業訓練單位,相關開課資訊,請至高雄市國稅局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ntak.gov.tw)【#740】 新聞稿提供單位:資訊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素鑾 聯絡電話:(07)3311511分機7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