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如期以支票繳納稅款,若支票退票而逾期補繳稅款,仍應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市翁小姐來電詢問:其以支票如期繳納稅款,支票交換後,卻不慎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補繳稅款為何還要被加徵滯納金。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支票繳納稅款,但支票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依據財政部68年台財稅第35822號函釋規定,因退票而逾期補繳稅款之部分,應依法加徵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因此翁小姐以支票繳納稅款,支票交換後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逾期補繳稅款還是會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國稅局特別呼籲以支票繳稅之納稅人,應隨時注意帳戶存款餘額,以避免支票因存款不足遭退票而影響自身權益。【#724】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金鼎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