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職員薪資屬中小學以下教育之部分免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某教養院謝先生來電詢問,其教養院設有教學部並實際從事教學,職員所領取之薪資所得可否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規定登記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如為彌補身心障礙者無法接受正規教育之不足,而有實際從事教學,且其實際教學之學制、課程內容及教育功能相當於國民中小學教育範圍以下部分,其教職員薪資所得,准予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其授課非屬上開國民中小學範圍以下部分,其教職員應稅薪資所得之計算,應按所授課程占全部課程比例計算。【#723】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張簡適慧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