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房屋遭受重大災害毀損應速申報以免權益受損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同條第2項第4款規定,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之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稅務局說,民眾如有以上情形,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稅務局又說,目前轄內如有房屋不幸遭受火災災害,該局會依據消防局提供之資料或報刊登載消息主動派員前往實地勘查,並輔導申報減免。惟如該局未能發覺之受災毀損房屋,就必須由納稅義務人主動申報,以便儘速辦理減免房屋稅。
  稅務局籲請民眾如有任何房屋稅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總局:0800-496969、埔里分局:0800-493457、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