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約可按工程造價或扣除營業稅後金額計貼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最近該局辦理財政部97年度印花稅憑證檢查作業時,常發現轄內營造業、土木包工業者對工程合約書上所載承包金額可否扣除營業稅之金額後再計貼印花稅票有所疑問?
  稅務局指出: 依印花稅法規定,承包各種工程契約等契據,應按每件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如工程合約書文件「詳細價目表」已就工程造價與5%營業稅分別載明,該工程合約書即可按工程造價金額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再者,工程合約書或其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未載明係營業稅),准予就合約所載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計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呼籲縣內有承包工程之營造業、土木包工業者,如接獲該局檢查函,務請依上述合法節稅方式自行檢視各類印花稅應稅憑證,倘有漏貼、短貼印花或未依規定銷花等情事者,請速補正,以免查獲受罰。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打電話洽詢,稅務局印花稅櫃台服務電話:總局2222121轉337 埔里分局2982054轉303 竹山分局2642053轉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