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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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係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所規定印花稅憑證之課徵範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惟民眾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本質上無從申請物權登記,縱曾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辦房屋稅或契稅,顯非「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一環」,其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依財政部94年8月2日台財稅字第09404749360號函釋規定尚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憑證課稅範圍,依法免貼用印花稅票。稅務局說,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打電話洽詢,稅務局印花稅櫃台服務電話:總局2222121轉337、埔里分局2982054轉303、竹山分局2642053轉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