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郵局送達之稅單,因無人接收郵件而寄存郵局以寄存日即為送達日,發生送達效力。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稅單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無法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將稅單寄存送達地之郵局,再將送達通知書黏於門首或留於信箱,通知納稅義務人前往領取,寄存之日期即視為稅單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
  稅務局說:該局最近針對93年至97年車輛使用牌照稅尚未繳納案件,經查明車主(納稅義務人)最新戶籍地址作為稅單投遞之地址,並以雙掛號郵寄給納稅義務人。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接到郵局之郵件寄存通知,應儘速前往領取,如領取之郵件為稅單,請依限繳納,因為稅單一經寄存送達,即發生送達的效力。如未前往領取,滯納期滿,稅務局即會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