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請注意,您的車輛牌照稅繳了沒?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本縣自用車輛及營業用車輛93年至96年期使用牌照稅,因有些納稅人住址遷移車籍未隨之辦理變更或未居住戶籍地等原因,致未能在各該年度使用牌照稅開徵期內將稅單送達納稅義務人之案件計有1千餘件。縣稅務局為加強使用牌照稅稽徵,配合辦理本(97)年期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案件約1萬2千餘件之催繳作業,均先向內政部查明車主(納稅義務人)最新戶籍地址作為稅單投遞之地址,於97年7月初以雙掛號郵寄給納稅義務人,期能將稅單送達納稅義務人手中如期繳納。
  稅務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捐,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計至15%為止,滯納期滿後合法送達案件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所以,該局籲請尚未繳納的民眾收到稅單後請儘速繳納。
  稅務局又說,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逾期未完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依法除責令補稅外,應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另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依規定除責令補稅外,應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該局強調說:由於監理機關對逾期未檢驗之車輛會逕行註銷牌照,因此釵h車主未收到稅單或收到之稅單應繳納稅額非全年期,如有此種情況車輛仍須繼續使用者,應請即向監理單位辦理檢驗手續並重新領牌,以免行駛公路被查獲時,除責令補稅外,並會被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