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鍰金額自97年6月30日起改為計算至元為止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日前修正「稅務違章案件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刪除原第五點「依本表訂定之裁罰倍數所計算之罰鍰,以計至百元為止」之規定,並自97年6月30日起裁處罰鍰均以計至元為止。亦即自97年6月30日以後,納稅義務人若因欠繳稅款而遭稅捐機關而加罰滯納金或其他罰鍰者,該罰鍰金額一律計算至元為止,提醒民眾應多留意與自身相關稅法規定,以免欠稅被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