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分別為兄弟所有地價稅不能優惠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納稅人來電詢問,表示土地所有權為本人所有、房屋所有權為哥哥所有,現供父母設籍居住,且無出租及營業情形,?何無法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特別提出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應以地上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是以,上述房屋,雖供父母設籍居住,並無出租與營業等情形,但房屋及土地分別為兄弟所有,由於兄弟非屬直系親屬與上開規定不符,地價稅自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