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為娛樂稅課徵對象!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縣訊】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在便利商店、書店、診所、餐飲店門口經常可看到營業人擺設電動搖搖馬、抓娃娃機等娛樂設施供人使用,這類設置具有提供娛樂性質供人娛樂設施者,均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範圍,除應辦理營業登記外,依法尚須辦理娛樂登記,並就收費額代徵娛樂稅。

該處進一步提醒,從事該行業之營業人如未辦理娛樂稅設立登記者,請儘速依法補辦登記,以免被查獲受罰,如經查獲未依法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除依娛樂稅法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7萬元以下之罰鍰外,另如有漏稅,除追繳外並按應納稅額處5至7倍之罰鍰,營業人不可不慎。

撰稿人:法務科 楊惠盈 電話:8952-8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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