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待員工國外旅遊,或發予獎金、補助費,要不要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民劉小姐來電詢問,公司為達成業績目標,於本年度舉辦業務競賽活動,績效最好前3名,由公司招待國外旅遊,其餘按成績發予獎金、補助費等,請問公司支付的旅遊費用是否屬員工的所得,要不要課稅?給付獎金、補助費等非固定薪資應如何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此問題分兩點來說明:
一、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國外旅遊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依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或業績標準等為條件,屬對員工之補助,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如舉辦之旅遊為全體員工均可參加,所支付之費用,方可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二、給付獎金、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應如何辦理扣繳?薪資受領人除了按月給付的薪資以外,還有職務上或工作上的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給付時得按其給付額扣取6%,免併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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