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歸屬於營業成本之費用或損失,應分攤至期末存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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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0條規定,營利事業之費用與損失,應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如銷售、管理費用)與營業成本(如製造費用),分別審定並轉正。其應歸屬於營業成本之費用或損失,原列報於營業費用,經稽徵機關審定轉正者,應就調整部分分攤於期末存貨。
該局查核某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於營業費用之運費,部分屬營業成本性質,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轉列於營業成本,並就調整部分分攤至期末存貨項下,經轉正後調增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並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各項成本費用科目,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