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停車空間,如僅供車位所有權人停車使用可免徵房屋稅,財政部於本(97)年6月對於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時,無償專供其員工停車使用者,亦規定可免徵房屋稅,另地下室停車位所有權人未取得該址地上建築物所有權者,亦有其適用。各類建築物地下室房屋稅徵免原則如下:
一、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均應予免徵房屋稅。
二、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如有供營業、辦公或住家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依有關稅率課徵房屋稅。
三、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四、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其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而不作停車使用者,應按地上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計課房屋稅。
  納稅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捐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36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