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函釋有關祭祀公業解散,經變更為派下子孫名義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而依規定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如再行移轉時,其土地持有年限之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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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9704071200號

主旨:有關祭祀公業解散,經變更為派下子孫名義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而依規定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如再行移轉時,其土地持有年限之起算點,參照本部94年3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7050號令規定意旨,應以第1次不課徵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時點為準;惟如其取得所有權之時點在原規定地價之前者,以原規定地價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