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工程合約訂定時未能確定工程總價時,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縣稅捐稽徵處謝處長國堯表示:印花稅法第7條第3款規定,承攬契據應按合約金額貼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稅票;又同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
  惟如訂定承攬契據時未能確定工程總價,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確實金額時,又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稅捐處指出:依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應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用印花稅票或檢附完工證明書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