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得否申請延期、分期繳納或實物抵繳?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經常接獲民眾詢問,其如因一時無法籌足資金繳納所得稅款,得否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分期繳納或實物抵繳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現行相關稅捐法令,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2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外,其他稅目尚無以實物抵繳應納稅額之規定;又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因此所得稅除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情事,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外,因其性質與遺產稅或贈與稅不同,有關遺產稅及贈與稅之延期、分期及以實物一次抵繳規定,在所得稅法並無相同或類似規定下,自無類推適用之餘地。【#733】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施佩君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