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列報子女免稅額,取決於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則實際扶養子女之一方始准申報認列。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盧先生來電詢問:其本人與配偶95年度已離婚,與前妻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兩人各自申報並同時列報子女之免稅額,為何其遭剔除補稅。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許多離婚夫妻常為爭取申報扶養子女免稅額而要求國稅局均予以認列,惟子女僅得由父母其中1人申報扶養,依所得稅法規定,離婚夫妻為爭取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時,應由確實扶養子女之一方申報扶養,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予注意!國稅局特別以實例說明,某甲納稅義務人與其前妻於90年間離婚,離婚時協議某甲需給付子女生活教育費,2人所生子女則由其前妻照顧及扶養,某甲及其前妻各自申報9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皆申報減除扶養子女免稅額,經查某甲雖有支付生活教育費,惟與前妻所生子女確受其前妻扶養照顧,國稅局乃對某甲申報案剔除子女免稅額予以補稅,某甲雖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惟均遭駁回確定。 國稅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如與離婚配偶有重複申報減除同一子女免稅額之情形,究應由誰申報扶養,係取決於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由確實扶養子女之一方申報扶養。【#732】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元錤 聯絡電話:(07)7256600-7535